呢一日,山友之間的傳訊群組鬧烘烘,事緣有人發佈咗一輯本地行山團去萬宜水庫「暢游」嘅相片。
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。 (約翰福音第八章第七節)
呢位朋友問大家:「你哋邊個未行過石澗? 唔少石澗嘅水最後都係流入水塘! 你哋都曾經犯法啦,有咩權去話人喎!」
點解? 點解呢排啲人咁鍾意搬上帝出嚟?
言歸正傳,根據《水務設施條例》,任何人士進入水務設施浸洗或沖洗,即屬違法,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。而水務設施,包括水塘,以及集水區、引水道等。
2017年,政府曾檢控兩位喺大嶼山「水澇漕集水區」玩水嘅人,每人被罰款500。當時水務署發言人表示,集水區和水塘屬珍貴食水來源,市民有責任確保食水來源不受污染,署方更重申,任何人士進入水務設施浸洗或沖洗,即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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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人請收聲
我朋友咁講,大家當堂無言以對。不過,諗深一層,佢呢個講法可能成為大家破壞效野的藉口。試想一下,當一大班山友齊齊行萬宜水庫,行到身水身汗時,見到水塘嘅水,實有人提議落去游水。
甲反對:「唔係呀嘛,落水塘游水會整污糟啲水喎。」
乙反駁:「唓! 你無試過行山澗? 你已經整污糟啲水啦。仲怕咩喎!」
就係咁,一行十幾廿人,大家開開心心跳咗落水庫,齊齊暢泳。
(以上只係虛構情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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唔係話自己純潔無瑕,從未犯事,雖然我間中有違例泊車,但仍然會舉報衝紅燈、衝斑馬線嘅司機。我亦試過隨街丟垃圾,但一樣可以唔妥新界地主喺郊野亂倒泥頭。
做錯事,唔等於唔可以反對其他惡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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