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itz > 運動 Sports > 行山 Hiking > [大媽水塘暢泳] 我有罪 但我都有權指控佢

呢一日,山友之間的傳訊群組鬧烘烘,事緣有人發佈咗一輯本地行山團去萬宜水庫「暢游」嘅相片。

圖片係由 Facebook專頁 山野龍咁威 發佈。呢件事嘅來龍去脈,大多數行山群組已經有詳細討論,呢度亦唔使多講。我只係想講,在朋友之間的討論裏面,有人竟然引用聖經金句:

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。 (約翰福音第八章第七節)

呢位朋友問大家:「你哋邊個未行過石澗? 唔少石澗嘅水最後都係流入水塘! 你哋都曾經犯法啦,有咩權去話人喎!」

點解? 點解呢排啲人咁鍾意搬上帝出嚟?

言歸正傳,根據《水務設施條例》,任何人士進入水務設施浸洗或沖洗,即屬違法,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。而水務設施,包括水塘,以及集水區、引水道等。

2017年,政府曾檢控兩位喺大嶼山「水澇漕集水區」玩水嘅人,每人被罰款500。當時水務署發言人表示,集水區和水塘屬珍貴食水來源,市民有責任確保食水來源不受污染,署方更重申,任何人士進入水務設施浸洗或沖洗,即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。

罪人請收聲

我朋友咁講,大家當堂無言以對。不過,諗深一層,佢呢個講法可能成為大家破壞效野的藉口。試想一下,當一大班山友齊齊行萬宜水庫,行到身水身汗時,見到水塘嘅水,實有人提議落去游水。

甲反對:「唔係呀嘛,落水塘游水會整污糟啲水喎。」
乙反駁:「唓! 你無試過行山澗? 你已經整污糟啲水啦。仲怕咩喎!」

就係咁,一行十幾廿人,大家開開心心跳咗落水庫,齊齊暢泳。

(以上只係虛構情節)

唔係話自己純潔無瑕,從未犯事,雖然我間中有違例泊車,但仍然會舉報衝紅燈、衝斑馬線嘅司機。我亦試過隨街丟垃圾,但一樣可以唔妥新界地主喺郊野亂倒泥頭。

做錯事,唔等於唔可以反對其他惡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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