話說愛民邨有居民將自己部單車放喺門口,被房署發出警告信。呢名住戶見到鄰居都放地主、香爐喺門口,而房署又無干涉。於是就發公開信反擊房署:
「本單車是本戶的宗教傳統,本戶信奉單車教,定義應該與鄰居之「地主」無異…… 根據公屋租務條例內容,佔用公用地方之扣分制度,甚至充公物品並未豁免「地主」或「香爐」……故貴處工作人員於移除所有租戶門外有關宗教傳統之物件,無一例外。」
事主認為,房署唔警告嗰啲擺放地主、香爐嘅住戶,唯獨針對擺放單車,明顯雙重標準。於是提出,如果要求移除單車,咁就移除埋啲「地主」、「香爐」,因為單車係「單車教」嘅信物。
其實香港嘅單車停泊位嚴重不足,就算有泊位,只要部單車唔係太殘舊,往往成為賊人嘅目標。所以以單車代步嘅市民,最安全只能放部單車喺屋企。而家放喺走廊就收管理處警告,相信事主一定好無奈。
根據屋邨清潔扣分制,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,妨礙清潔工作,預先警告後再次作出相關行為將會被扣5分。唔知房署有無回應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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