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法例對於單車可進入路段有嚴格限制,除咗要「單車徑優先」,無單車徑先可以踩出馬路外,某些道路更加標名不得揸闖。
誤闖一般道路: 最高罰1000
部份馬路有豎立「單車不准進入」路牌,通常會係行車天橋,或者高流量道路。違規者一經檢控,警方可視乎情況,以三種不同罪名作出起訴:
- 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: 首次罰款500元,再犯者可處罰款1,000元及監禁3個月
- 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: 最高罰款為500元
-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(第4(8)條): 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
進入快速公路: 最高罰10000
本港的「快速公路」由香港法例第374Q章保障,條例列明單車不可以進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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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法例者,首次被定罪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,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,罰款$10,000及監禁六個月。
進入收費隧道: 罰款$5000
本港多條收費隧道都依《行車隧道 (政府) 條例》執法,踩單車誤闖可被檢控,違者最高可被罰$5000及監禁6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