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幾日 將軍澳|烽火台 Facebook 群組 有人發帖,話喺晚上11點,有人喺將軍澳至善街單車徑被打。事緣有人喺上址開聲勸喻放狗人士,唔好喺單車徑步行,以免阻礙單車行駛。點知有人竟然出手打人,導致一名男子被打至「碎面骨、手骨、鼻骨頭部嚴重受傷」。及後多份報章亦報道,「警方周四晚上11時許接報,30歲男子姓林事主在將軍澳至善街被4名男子以手襲擊,4人其後逃去,事主頭、手腳、身體多處受傷,清醒被送到將軍澳醫院治理,案件列作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,由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跟進,暫未有人被捕。」
據報,現時受傷人士公開徵求目擊證人或車cam影片,希望將施襲者繩之於法。
單車行人河水不犯井水
事實上,香港法例明確講明,如果單車徑同行人路並行,就要遵從以下標誌指示,行人就行走於行人路,單車喺單車徑上行使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39條,若行人沒有依從標誌上嘅指示,可被罰款港幣$2000。不過,無論點都好,希望早日捉到兇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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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例資料: 運輸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