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幾日有人於行山群組發帖,公審一位喺水塘「片石仔」嘅好爸爸。唔少人嘅反應都同筆者一樣,覺得係小題大做。有人甚至留言話:
- 丟幾塊石頭,唔通驚會填平個水塘?
- 咁怕污染環境,咁大家行山時唔好放屁啦!
事件過咗一日,筆者醒起年幾前一宗新聞,就係有幾個大媽跳落萬宜水庫游水。再睇番相關法例,原來我真係錯咗!
根據《水務設施條例》第30(2)(a)條,任何人進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或在其中浸洗或沖洗; 第30(2)(b)條,任何人沖洗動物或導致或准許任何動物進入其中;以及第30(2)(c)條,任何人拋擲或擺放任何物件於其中,均可被檢控。一經簡易程序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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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諗深一層,條例可以話相當有道理。唔好理而家水喉開出嚟係咪東江水,始終水塘、引水道呢啲水務設施,都係供應市民飲用食水。如果設施受到污染及破壞,受苦嘅都係我哋香港市民。
所以去到水塘郊遊,都應該好好保護相關設施,例如唔好進入水塘範圍,以及投擲物件水塘。如果有關設施受損,維持嘅費用咪又係由納稅人支付。
資料: 水務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