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地多個媒體於11月16日晚發現,漁護署網頁「受保護野生動物」一頁將野豬內容全數刪除。署方回答《明報》查詢,指早前官方網頁有誤,「野豬不屬於《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(第170章) 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」。
翻查香港法例第170章附表二,野豬確實不在附表之中,但係咪意味住唔使保護佢?
國家保護野豬
奇怪嘅係,多年來中國中央政府都對野豬相當保護:
- 早年《野生保護法》曾經將野豬列為「國家二級受保護動物」
- 近年改稱之為「受法律保護的三保動物」(中央電視台引述國家動物博物館副館長)
- 2017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國家公園管理局,將野豬列入《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》
- 國家法例之下,中國境內捕獵野豬屬違法行為
政府官員喜與大陸睇齊,唔知呢方面做法又會唔會跟隨中央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