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者理解嘅「行山禮儀」,係指法例未必涵蓋而又「令人討厭」嘅行為。其中最令人厭煩而又唔知好似無乜點犯法嘅行為,就係行山時製造噪音。
未講法例之前,不如講講筆者遇過幾個 case,大家研究下算唔算噪音:
- 荃元古道: 大媽喺石龍拱涼亭山頭,向荃灣方向大嗌,諗住同身處油柑頭嘅朋友「打招呼」
- 針山: 大叔由城門水塘上山,沿途開喇叭聽歌。筆者距離佢廿幾三十級樓梯,都清晰聽到佢播咩歌 (都係倫伯、B叔嗰啲)
- 鶴藪營地: 相距兩公尺嘅營幕,有班人通宵唱歌,音量顯著
- 屯門九逕山: 阿伯於山上涼亭 (好似俗稱叫英雄亭),用唱K神器引亢高歌,落到藍地水塘都隱約聽到歌聲
可接受的噪音聲級
因應唔同地區、環境、時間,所謂噪音並無一刀切標準。環保署採用一套叫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,依地區或用途,分為兩大類:
----- 廣告 Ad -----
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
指可能受噪音影響的用途而需要保護的地方,例子有住用處所、酒店、旅舍、教育院校、醫院及診所。
非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
包括有能耐噪音用途的建築物,包括多層停車場、多層市場、貨倉、社區用途場所 (如體育館及社區中心),或商業中心/場所
郊野公園可接受的噪音
郊野公園被列入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,即係可接受嘅噪音與醫院、學校同級。不過,類似呢一種「夜晚11點後唔可以發出高過70分貝」嘅準則,只係用嚟規限室內處所,對於郊野公園等戶外地方,未必適用。
所以,就算喺郊野公園發現有人製造驚人噪音,要成功檢控亦唔係咁易:
- 法例上未必可以將佢入罪 (視乎法庭判決。屯門公園大媽唱歌用康文署公園附例以滋擾他人成功檢控)
- 搜證有困難,大家唔會隨身帶住「噪音計」
- 郊野地方難以搵到執法人員
一切講自律
講到尾,山頭咁大,就算得自己一個人,係咪就可以放任而為? 你唔會因為山上無其他人,而隨地大小便; 唔會因為見唔到其他人,而亂丟垃圾。咁如果山徑有其他山友,營地有其他營友,為免滋擾他人,亦好應該將音量降低。更何況,大家去得郊外,都係想聽大自然聲音,而唔係藍芽喇叭發出嘅煩音。
資料: 環保署